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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讯的公开型态有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及应人民之请求而提供 一.得否由宪法22条解释确立政府资讯请求权为宪法保障之基本权?是否属概括人权条款保障范围? 基本权的客观积极面向-国家应有必要的法律组织程序保障不受侵害等等 主观积极面向-个人得请求国家发展出实现基本权必要的方法之权利尤其是诉诸法院实现其权利 请求权(受益权)要求国家保护或者提供某些事务 ,而国家对于如何履行义务则有其裁量空间 否认资讯请求权为主观权力-资讯公开关乎人民知的权利--由言论自由导出但仅属客观法规范 不具备:1.给付范围明确2.不影响立法权之财政高权3.该给付乃行使自由权不可或缺 (资讯来源管道普遍多元似无必要,向政府给付之范围及财政负担亦不明确)
肯定-个人言论与舆论之形成皆须有健全之资讯管道,在民主体制下行使政治权利, 对国家机关作为做成判断端赖广泛相关资讯作为前提,基本权主要是保护个人 而非客观秩序或集体利益,倘若赋予主观权利比之课予客观法规范上义务, 更能使基本权或得最大实现
二.以政府资讯公开请求权涵摄于概括人权保障还是以修宪途径创设新人权- 鉴于此权利之实质重要性,在不危害权利分力及其他实体权利 人民非有此权利实不足平等参与体现思辩民主且为维系宪政秩序秩序不可或缺者 似可肯认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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