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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7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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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273条第六款是什么意思呢?急求解析!
当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为所在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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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2-04 11:19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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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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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273条第六款是什么意思呢?急求解析!   当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为所在不明而与涉讼者。但他造已承认其诉讼程序者,不在此限。
是什么意思呢?
谢谢您的回应!

个人见解:
行政诉讼法第273条:得以再审之诉对于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之情形!
第六款当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为所在不明而与涉讼者。但他造已承认其诉讼程序者,不在此限。

先解释「住居所」与「所在」!
「住所」为户籍地、「居所」为居所地(目前居住的地方)、「所在」乃指目前人在的地方!

当事人对于涉讼时,必然会有行政诉讼判决书之「送达」,而送达地首先以「住所」为优先、其次「居所」,另外是「所在地」(须另外申请)!
当行政诉讼之判决书,无法送达至当事人手上,可依行政诉讼法第73条之寄存送达方式,形成准法律行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不因当事人未亲自收到而失效)!
故特立第六款之情形,得以再审之诉对于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之情形!

其但书说明,若是当事人己承认诉讼结果,当然是不能提起再审!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2-27 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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