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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钱,丙出面愿代替甲清偿债务,甲严正拒绝丙之好意,但乙却仍然私下收受丙之给付,关于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之受领给付,对甲不生效力 B乙应得甲之同意,始得受领给付 C甲纵然反对,但对乙之债务仍然消灭(答案) D乙为不当得利,应返还丙之给付
民法第311条规定 I.债之清偿,得由第三人为之。但当事人另有订定或依债之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者,不在此限 II.第三人之清偿,债务人有异议时,债权人得拒绝其清偿。但第三人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
所谓『第三人之清偿,债务人有异议』,仅指债权人得拒绝第三人清偿而已,并非谓债权人不得受领清偿,亦非谓第三人因此而不得清偿。
民法第309条规定 I.依债务本旨,向债权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为清偿,经其受领者,债之关系消灭。
所称『经其受领』,乃指受领清偿利益之事实而言,并非债权人或受领权人之意思表示,故清偿在性质上仅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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