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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錢,丙出面願代替甲清償債務,甲嚴正拒絕丙之好意,但乙卻仍然私下收受丙之給付,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受領給付,對甲不生效力 B乙應得甲之同意,始得受領給付 C甲縱然反對,但對乙之債務仍然消滅(答案) D乙為不當得利,應返還丙之給付
民法第311條規定 I.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II.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債權人不得拒絕
所謂『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僅指債權人得拒絕第三人清償而已,並非謂債權人不得受領清償,亦非謂第三人因此而不得清償。
民法第309條規定 I.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所稱『經其受領』,乃指受領清償利益之事實而言,並非債權人或受領權人之意思表示,故清償在性質上僅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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