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9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lueeyesjj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97原住民三等民法選擇考古題解惑
FROM 97原住民三等民法

1 甲向乙借錢新臺幣五千元,乙以事忙,將存摺、印章、身分證交給甲、並告知密碼。甲逾越授權範圍,竟向銀行提領新臺幣六萬元。請問:下列關於法律效果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提領新臺幣六萬元的效果歸屬予乙
B.甲提領新臺幣五千元的效果歸屬予乙,逾越授權的新臺幣五萬五千元部分,效果歸屬予銀行
C.甲提領新臺幣六萬元的效果歸屬予銀行
D.甲提領新臺幣六萬元的法律效果,視乙承認與否而定,乙承認則有效;乙不承認,則無效
答案:A
想法:請問此題是屬於表現代理嗎?所以才選A?

5 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6月30日起六個月,請問:其終止日為何日?
A.12月30日 B.12月31日 C.12月29日 D.次年1月1日
答案:B
想法:為何不是A?民法算日期,不是始日不算入嗎?那應該是A呀?


6 甲與乙互換土地利用時,下列所述,何者為正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8 21:19 |
imrerial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4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甲向乙借錢新臺幣五千元,乙以事忙,將存摺、印章、身分證交給甲、並告知密碼。甲逾越授權範圍,竟向銀行提領新臺幣六萬元。請問:下列關於法律效果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提領新臺幣六萬元的效果歸屬予乙
B.甲提領新臺幣五千元的效果歸屬予乙,逾越授權的新臺幣五萬五千元部分,效果歸屬予銀行
C.甲提領新臺幣六萬元的效果歸屬予銀行
D.甲提領新臺幣六萬元的法律效果,視乙承認與否而定,乙承認則有效;乙不承認,則無效
答案:A
想法:請問此題是屬於表現代理嗎?所以才選A?
對你的相法是對的,是表現代理
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授權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表見代理要件(1)須有代理授權外觀之存在(2)須可歸責於本人(3)須相對人之信賴具有正當性→以上要件全符合,所以是表現代理

5 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6月30日起六個月,請問:其終止日為何日?
A.12月30日 B.12月31日 C.12月29日 D.次年1月1日
答案:B
起算點:
民法第120條第二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所以7月1日起算六個月
終止點:→本題是民法第121條第一項→起算日為第一天,所以12月31日為終止日
 (一)民法第121條第一項:以第一日起算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日,為期間之終止
 (二)民法第121條第二項:非以第一日起算者,以最後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當日之前一天為期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日,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6 甲與乙互換土地利用時,下列所述,何者為正確?
A.因其性質為租賃,故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B.因其性質為使用借貸,故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C.因其性質為無名契約,故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D.因其性質為混合契約,故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答案:A
這題我不知道如何解答~~~

7 甲借乙名貴松樹盆栽供展示之用,乙卻賣給知情的丙並交付之,其後丙之子丁未經丙同意逕自挖取後,種在丁自家後花園,
  該松樹現應為何人所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D
這題是考松樹最後所有權在哪→雖然丙是惡意,但是他兒子丁並不知情,松樹是土地之成份,所以松樹所有權屬於丁

12 債權人甲將其對乙債務人之債權讓與丙後,又將該債權讓與丁,但卻通知債務人乙其債權之受讓人為丁,以致乙向丁給付,丁亦受領給付。此時:
A.甲對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B.甲對丁之債權讓與無效 C.乙對丁之給付清償無效 D.丁對丙應返還不當得利
答案:D
債權讓與之性質
(1)債權讓與具有「獨立性」(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3)債權讓與無公示外觀,故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
依民法第294條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題目所示讓與丙或丁皆有效的
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題目所示,有通知乙,所以乙對丁之給付清償有效
所以ABC都錯,所以只能選擇D

21 丙為乙之子,乙為甲之子,若甲死亡而無其他繼承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丙得繼承甲之遺產?
A.甲因乙之過失而死 B.乙拋棄繼承 C.丙故意殺死乙 D.甲乙同時死亡
答案:D
這題在考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包括同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之事由,僅限於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至於拋棄繼承,則非代位繼承之原因

23 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之標的?
A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B.贍養費請求權 C.扶養費請求權 D.信託財產
答案:A
這題我無法解答~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9 01:45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6 甲與乙互換土地利用時,下列所述,何者為正確?
A.因其性質為租賃,故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B.因其性質為使用借貸,故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C.因其性質為無名契約,故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D.因其性質為混合契約,故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答案:A
本題為七十五年度第五次民庭會議決議
23 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之標的?
A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B.贍養費請求權 C.扶養費請求權 D.信託財產
答案:A
因贍養費請求權、扶養費請求權解釋上均為一身專屬權,信託財產依信託法第10條規定非屬遺產
依民法1030條之1修正理由,已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非一身專屬權,故得為繼承之標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9 10:57 |
imrerial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4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幫sierfa
補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理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業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之規定予以刪除,查其立法理由係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依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基於若剩除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則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的規定將完全喪失意義,無法保障債權人之利益,以及對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不利等理由,爰將原條文第3項規定刪除。故依現行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屬繼承之標的,繼承人自得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向剩餘財產較多之生存配偶請求此債權。
  該局指出,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納入民法第1030條之1計算之婚後財產較生存配偶少時,依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本質屬財產權,不具專屬性質,繼承人得繼承該請求權並列報為遺產總額之「債權」。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9 11:5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2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