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窗問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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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示,本案為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即法院認為先位請求有理由,則毋庸就備位請求為審理及判決,如認先位請求無理由,始能對於備位請求為審理及判決,是本題所稱「法院就b判甲勝訴」云云,應指原審法院審理後認a無理由、b有理由而言,先予敘明。 1.1.甲可上訴。甲獲勝訴判決,似無上訴利益;惟於本案之情形,因甲就先位聲明有被法院認無理由之不利益,故通說採實體不服說,甲仍得上訴。 1.2.a、b均未確定。(附隨的一體性/上訴之不可分)預備合併訴訟一部上訴,全部發生移審之效力,故a、b均繫屬於上訴審法院。均先不確定 1.3.法院如認a有理由,應撤銷原判決,依a聲明為甲勝訴之判決;如認a無理由b有理由,應維持原判決,判決甲敗訴;如認a、b均無理由,因乙未上訴,故依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僅得維持原判決,不得為更不利於甲之判決。 2.1.乙可上訴。乙敗訴,無上訴利益的問題 2.2.a、b均未確定。(附隨的一體性/上訴之不可分) 2.3.不利益變更禁止。縱認聲明a有理由,亦不得依聲明a為判決。若b有理由:乙敗訴;若b無理由:乙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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