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窗问拾得

|
分享:
▲
依题示,本案为诉之客观预备合并,即法院认为先位请求有理由,则毋庸就备位请求为审理及判决,如认先位请求无理由,始能对于备位请求为审理及判决,是本题所称「法院就b判甲胜诉」云云,应指原审法院审理后认a无理由、b有理由而言,先予叙明。 1.1.甲可上诉。甲获胜诉判决,似无上诉利益;惟于本案之情形,因甲就先位声明有被法院认无理由之不利益,故通说采实体不服说,甲仍得上诉。 1.2.a、b均未确定。(附随的一体性/上诉之不可分)预备合并诉讼一部上诉,全部发生移审之效力,故a、b均系属于上诉审法院。均先不确定 1.3.法院如认a有理由,应撤销原判决,依a声明为甲胜诉之判决;如认a无理由b有理由,应维持原判决,判决甲败诉;如认a、b均无理由,因乙未上诉,故依不利益变更禁止之原则,仅得维持原判决,不得为更不利于甲之判决。 2.1.乙可上诉。乙败诉,无上诉利益的问题 2.2.a、b均未确定。(附随的一体性/上诉之不可分) 2.3.不利益变更禁止。纵认声明a有理由,亦不得依声明a为判决。若b有理由:乙败诉;若b无理由:乙胜诉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