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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dehui 于 2009-12-31 09:26 发表的: [pre] [pre]民634(运送人之责任)运送人对于运送物之丧失、毁损或迟到,应负责任。但运送人能证明其丧失、毁损或迟到,系因不可抗力或因运送物之性质或因托运人或受货人之过失而致者,不在此限。[/pre]民638Ⅲ运送物之丧失、毁损或迟到,系因运送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损害,托运人并得请求赔偿。 请问:由民634法条中得知「运送物之丧失、毁损或迟到」,运送人须负「可变责任」,系依民638第三项,至只须负「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责」!请问:运送人究竟该负那种程度的责任?[/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