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09-12-31 09:26 發表的: [pre] [pre]民634(運送人之責任)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pre]民638Ⅲ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請問:由民634法條中得知「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運送人須負「可變責任」,係依民638第三項,至只須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請問:運送人究竟該負那種程度的責任?[/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