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_h

|
分享:
▲
請問~~A和B分擔金額剛好是600萬....那麼C土地呢???戊也有提供抵押....為什麼不用算他應負擔的部分???這樣不就對丙丁不公平?(是因為它沒限定負擔多少嗎?)
題目沒說C地多少價值耶 我自己假設200萬好了
一.債權人權利之行使--面對同一債權之多數擔保得自由選擇行使其中一筆,數筆或全部抵押物上之抵押權.學說稱之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 目的在於累積多數抵押物之交換價值,確保債權之清償.(民875) 二.875-3到875-4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如何受償的問題(各抵押物對擔保債權內部分擔額之決定方式-即共同抵押人間責任分配) 丙丁可以對戊行使第875-4條第1款""物上保證人之間內部求償權及清償承受權""
(未限定負擔875-2I項1款按各個抵押物價值比例) 債權分擔額 A地-300萬 B地180萬 C地120萬(若全部拍賣所應分擔金額)
內部分擔 丙375-300=75 對戊請求 丁225-180=45 對戊請求
所以還是有公平的 ^^ --------參考修正理由
限定A、B、C三筆土地所負擔之金額為300萬元、200萬元、一百萬元,乙聲請對A、B二地同時拍賣,A地拍賣所得價金為500萬元,B地拍賣所得金為300萬元,於此情形,
(已限定負擔875-2I項2款依所限定負擔金額比例)
債權分擔額 A地-250萬 B地166.6萬(167萬) C地83.3333萬(83萬)(若全部拍賣所應分擔金額) 內部分擔 丙300-250=50 對戊請求 丁200-167=33 對戊請求
[ 此文章被fe_h在2010-02-21 22:46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