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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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A和B分担金额刚好是600万....那么C土地呢???戊也有提供抵押....为什么不用算他应负担的部分???这样不就对丙丁不公平?(是因为它没限定负担多少吗?)
题目没说C地多少价值耶 我自己假设200万好了
一.债权人权利之行使--面对同一债权之多数担保得自由选择行使其中一笔,数笔或全部抵押物上之抵押权.学说称之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 目的在于累积多数抵押物之交换价值,确保债权之清偿.(民875) 二.875-3到875-4抵押物卖得价金应如何受偿的问题(各抵押物对担保债权内部分担额之决定方式-即共同抵押人间责任分配) 丙丁可以对戊行使第875-4条第1款""物上保证人之间内部求偿权及清偿承受权""
(未限定负担875-2I项1款按各个抵押物价值比例) 债权分担额 A地-300万 B地180万 C地120万(若全部拍卖所应分担金额)
内部分担 丙375-300=75 对戊请求 丁225-180=45 对戊请求
所以还是有公平的 ^^ --------参考修正理由
限定A、B、C三笔土地所负担之金额为300万元、200万元、一百万元,乙声请对A、B二地同时拍卖,A地拍卖所得价金为500万元,B地拍卖所得金为300万元,于此情形,
(已限定负担875-2I项2款依所限定负担金额比例)
债权分担额 A地-250万 B地166.6万(167万) C地83.3333万(83万)(若全部拍卖所应分担金额) 内部分担 丙300-250=50 对戊请求 丁200-167=33 对戊请求
[ 此文章被fe_h在2010-02-21 22:4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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