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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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仅供参考
全民健康保险法----->是由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劳动基准法----->是雇主为填补性的「补偿」
================ 全民健康保险法 第 1 条 为增进全体国民健康,办理全民健康保险 (以下简称本保险) ,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 第 2 条 本保险于保险对象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疾病、伤害、生育事故时,依本 法规定给与保险给付。 第 31 条 保险对象发生疾病、伤害或生育事故时,由保险医事服务机构依本保险医疗办法,给予门诊或住院诊疗服务;医师并得交付处方笺予保险对象至药局调剂。
劳工保险条例
第 1 条 为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全,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 他有关法律。 第 2 条 劳工保险之分类及其给付种类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险:分生育、伤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种给付。 二、职业灾害保险:分伤病、医疗、失能及死亡四种给付。
劳动基准法 第 七 章 职业灾害补偿 第 59 条 (职业灾害之补偿方法及受领顺位) 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雇主应依左列规定予以补偿。但如同一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已由雇主支付费用补偿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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