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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 若地方行政首長因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圖利罪要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之刑),或被羈押、通緝者 因尚未定讞 所以即便進了看守所也還只是停職...有副首長者由副首長代理,無副首長或副首長出缺者,由上級派員代理
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 若地方行政首長因罪三審定讞...也就是判刑確定(內亂罪及外患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或交付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判刑確定,且未易科罰金或是受緩刑宣告者 地方行政首長將由上級予以解職... 再依同法第55~57條規定 地方行政首長去職時,副首長及一級機關首長、一級單位主管或以政務、機要進用之人員皆須隨同離職 所以沒有副首長能代理 只能由上級派員代理 並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補選,所遺任期未足二年者,代理至任期屆滿,不再補選
樓主說的坐牢應該是指三審定讞的情況 所以應該是解職 而非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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