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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78条规定 若地方行政首长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图利罪要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之刑),或被羁押、通缉者 因尚未定谳 所以即便进了看守所也还只是停职...有副首长者由副首长代理,无副首长或副首长出缺者,由上级派员代理
依地方制度法第79条规定 若地方行政首长因罪三审定谳...也就是判刑确定(内乱罪及外患罪)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或交付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判刑确定,且未易科罚金或是受缓刑宣告者 地方行政首长将由上级予以解职... 再依同法第55~57条规定 地方行政首长去职时,副首长及一级机关首长、一级单位主管或以政务、机要进用之人员皆须随同离职 所以没有副首长能代理 只能由上级派员代理 并于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办理补选,所遗任期未足二年者,代理至任期届满,不再补选
楼主说的坐牢应该是指三审定谳的情况 所以应该是解职 而非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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