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0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ie496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法緒高手請幫幫忙
請各位法緒高手幫忙,以下問題我弄不清楚
1.吸食鴉片最解釋包括吞食鴉片---為何是擴張解釋??為什麼不是當然解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jie4967在2009-12-01 12:3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1-30 14:47 |
dow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同學您的問題真的很難回答
擴張解釋:因為法律文義過窄,為了適用而擴張解釋
當然解釋: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吸食和吞食沒有輕重之別
凶器VS硫酸===>沒有大小(擴張或限縮解釋)輕重(當然解釋)之別
就保護生命身體法益而言凶器包含硫酸是合目的的解釋
以上是我個人的觀點,如有錯誤請指教。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參與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18:12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管見以為陳治宇法學大意已清楚解釋,小的限於才力有限,僅能節錄並補充一二如下 表情

擴張解釋:又稱為擴充解釋,即法律中規定的文字失之狹隘,或不足以表示立法者的真義時,乃擴張法律文字的意義以為解釋。
例如領土除土地外,尚應包括領海、領空。
吸食鴉片除以鼻子吸取鴉片,尚包括以口吞食鴉片。
販賣鴉片煙灰,亦無解於販賣鴉片之罪責
均為擴張文字的意義以為解釋。

當然解釋:係指依據事物當然之理所為的解釋。所謂事物當然之理,即「舉重明輕」或「舉輕明重」。其應無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1.舉重以明輕:毀損罪不罰過失犯,則因過失致有毀損之虞者,更不應罰。
2.舉輕以明重:禁止傷人當然殺人亦在禁止之列,禁止衣衫不整當然亦禁止裸體,又禁止攀折花木,當然亦禁止砍伐花木及將整株花都拔走,又竹在花木之列,當然亦在禁止之列。

目的解釋:探求法律規範之目的,據此以解釋法條的方法 。
節錄:79_台上_5253
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詳解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01 18:4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878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