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26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yulullul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板大的盲點似乎是在於注意義務上…

本題甲馬越紅燈,未盡客觀必要之注意義務
然該於避免交岔路口發生交通事故之危險
而非避免通過後之危險
故在所不論

老朽以為,就算行為人雖然遵守時速之規定
但仍應隨時注意路況,尤其是在市區
若無謹慎小心地做這些動作
即違背客觀上必要注意義務
有因此肇禍之可能,構成要件該當
而一般理智而謹慎之第三人,如無特殊意外
均能認識且遵守客觀之必要注意義務
減速或鳴按BABA,均非不能
故亦具罪責,操馬的按§276Ⅰ處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23:14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同異見

交通事故責任以路權屬誰為判斷,如果乙是行人衝到車道,那責任在乙;如果乙是機車衝到禁行機車車道,那責任還是在乙;如果是汽車或是機車在混合車道上,那就要看當時誰具有優先權及道路使用情形。

反之,乙是行人非在車道;或是機車是在機車優先的車道,那責任就在甲。

如果甲的行車時速是70公里他的停車距離(反應+煞車)約是40公尺;60公里約30公尺、50公里約24公尺,即便乙是非路權優先者,也要看甲是否有採取煞車等的避害行為,如果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採取避害行為,甲為有過失;甲如果是認為乙是突然衝出來的,撞到也是活該的話,那就是故意;除非甲已盡相當的注意並採行避害措施,仍不免於肇事,甲才可以主張免除責任。




門外漢,在午夜前的夢話~~~


[ 此文章被kenken8168在2009-11-26 22:4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2:37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uote]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於 2009-11-26 22: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交通事故責任以路權屬誰為判斷,如果乙是行人衝到車道,那責任在乙;如果乙是機車衝到禁行機車車道,那責任還是在乙;如果是汽車或是機車在混合車道上,那就要看當時誰具有優先權及道路使用情形。
反之,乙是行人非在車道;或是機車是在機車優先的車道,那責任就在甲。

不同異見
那甲開車衝撞闖紅燈之乙,是否責任在乙?
管見以為仍應以相當因果理論及注意義務,以為判斷。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26 22:55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甲開車衝撞闖紅燈之乙,是否責任在乙?
管見以為仍應以相當因果理論及注意義務,以為判斷。


=======================

還是要看看能不能避免而論,不能單論對方是否未遵守交通規則。

就像有人在高速公路上步行或騎單車,不能就認為完全可以免責,除非是不得以,否則就有過失甚或故意。

必竟隨時注意路況、避免造成傷害是交通規則的首要。

不是單有遵照道路標線號誌就算可以免去所有責任的。





又在說夢話了~~~~ZZZZZZ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3:30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5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