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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求助
1.已婚警员志明于调查小吃店老板娘春娇侵占店里客人遗失物案件时表示,若春娇同意与其春风一度,即可免予追究。春娇为避免被处罚而免强同意,事毕后春娇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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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tenpage在2009-11-19 06:5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9 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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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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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供个人解题架构,虽然粗浅,却很容易运用,并希冀刑法达人不吝指正

(一)警员志明可能成立强制性交罪:刑221 
  1.客观上,警员甲对春娇以胁迫的方法而为性交,具备客观不法。 
  2.主观上,警员甲亦具有意与欲,具备主观不法,甲无阻却违法事由,成立本罪。 
  3.又警员甲假借职务上之权利、机会或方法,故意触犯本罪,另成立渎职罪之有关公务员加重处罚之规定(刑134 
  4.论结:警员甲成立强制性交罪,并适用公务员加重处罚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老板娘春娇可能成立侵占遗失物罪:刑法337 
  1.客观上,春娇侵占脱离他人持有之物,具备客观不法。 
  2.主观上,春娇明知该物为他人之物并故意为之,具备主观不法,春娇无阻却违法事由,成立本罪。 
  3.又该客人之遗失物,业已脱离本人之「支配持有,亦无其他人持有」,无法论以刑法320条第一项之普通窃盗罪,并此叙明。 
  4.论结:春娇成立刑法第三三七条之侵占脱离持有物罪。  
 

(一)市长大伟可能成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刑法第122 条第1
  1.客观上,公务员市长大伟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而收受中强之贿赂,具备客观不法。 
  2.主观上,市长大伟明知营造商大强为行贿行为,而仍收之,具备主观不法,市长大伟无阻却违法事由,成立本罪。 
  3.又依题意,市长大伟尚未给予营造丙通过申请案或其他渎职行为,故不论刑法第122 条第2 项规定之犯罪,并此叙明。 
  4.论结:市长大伟成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
(二)秘书小咪可能成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之帮助犯
…………………………………………………….. 
  3.又市长大伟,并未藉由秘书小咪收贿﹙白手套﹚而达到收贿目的之共同收受贿赂的意思,而与其秘书「犯意联络」,复与其秘书分工合作,「行为分担」而收受贿赂,故小咪并不成立刑法第28 条规定论以共同正犯,并此叙明。
………………….
(三)营造商可能成立违背职务行求贿赂罪:刑法第122条第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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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50 (by tenpage) | 理由: 解题之范本..谢谢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19 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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