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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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illigan792
2009-11-19 00:37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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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婚警員志明於調查小吃店老闆娘春嬌侵占店裡客人遺失物案件時表示,若春嬌同意與其春風一度,即可免予追究。春嬌為避免被處罰而免強同意,事畢後春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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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8G9119
2009-11-19 19:13
1樓
  
僅提供個人解題架構,雖然粗淺,卻很容易運用,並希冀刑法達人不吝指正

(一)警員志明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刑221 
  1.客觀上,警員甲對春嬌以脅迫的方法而為性交,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警員甲亦具有意與欲,具備主觀不法,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3.又警員甲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故意觸犯本罪,另成立瀆職罪之有關公務員加重處罰之規定(刑134 
  4.論結:警員甲成立強制性交罪,並適用公務員加重處罰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老闆娘春嬌可能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刑法337 
  1.客觀上,春嬌侵占脫離他人持有之物,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春嬌明知該物為他人之物並故意為之,具備主觀不法,春嬌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3.又該客人之遺失物,業已脫離本人之「支配持有,亦無其他人持有」,無法論以刑法32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併此敘明。 
  4.論結:春嬌成立刑法第三三七條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一)市長大偉可能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122 條第1
  1.客觀上,公務員市長大偉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中強之賄賂,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市長大偉明知營造商大強為行賄行為,而仍收之,具備主觀不法,市長大偉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3.又依題意,市長大偉尚未給予營造丙通過申請案或其他瀆職行為,故不論刑法第122 條第2 項規定之犯罪,併此敘明。 
  4.論結:市長大偉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二)秘書小咪可能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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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又市長大偉,並未藉由秘書小咪收賄﹙白手套﹚而達到收賄目的之共同收受賄賂的意思,而與其秘書「犯意聯絡」,復與其秘書分工合作,「行為分擔」而收受賄賂,故小咪並不成立刑法第28 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
(三)營造商可能成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刑法第122條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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