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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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卖游艇给乙,要求乙先检查有无瑕疵,乙检查后认为外观上没问题于是购买,但使用后发现内部零件有问题,乙要求退费,甲表示乙在其预定的游艇买卖契约书签名同意该契约书之内容,其中一条表示:买受人于交付游艇时未能发现之瑕疵,出卖人一概不负责,甲以此拒绝退费,问甲的主张有无理由? 1.民法366---以特约免除或限制出卖人关于权利或物之瑕疵担保义务者,如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约为无效。 故若出卖人甲可以举证其非为故意不告知瑕疵,则甲得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2.依消保法12条规定有无违反诚信原则及平等互惠原则之适用?若依检验有此事实存在,则甲不得免除责任 (P.S)民法二百四十七条之一,亦得适用
2.甲邮寄一书给乙,内附划拨单及说明书,说明书记载:七日内未退还者,视为承诺。乙没有购买的意思就丢在一旁,但是第八天时,乙准备回收该书时,发现里面有一篇重要文章,就拿起来阅读且用红笔注记重点。问甲可否向已请求支付价金? 1.依消保20I,II条,未经消费者要约而对之邮寄或投递之商品,消费者不负保管义务。 前项物品之寄送人,经消费者定相当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无法通知者,视为抛弃其寄投之商品。虽未经通知,但在寄送后逾一个月未经消费者表示承诺,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2.买卖契约须意思一致,乙既无购买意思,虽于书中注记重点亦难认其有为意思实现之承诺.故甲不得向乙请求支付价金
3.甲在学校设置一台咖啡贩卖机明定一杯咖啡台币50元,某天一侨生乙想买杯咖啡提神,发现身上没有台币,就投入币值换算后低于50元的外币,机器也掉出一杯咖啡。问咖啡贩卖机设置人甲与侨生乙之间究竟有无成立买卖契约? 1.民法202,以外国通用货币定给付额者,债务人得按给付时,给付地之市价,以中华民国通用货币给付之。但订明应以外国通用货币为给付者,不在此限。 2.我国之通用货币只有一种,就是新台币,除有契约另有订定外,一律以我国之货币为给付 3.甲欲以外币购买咖啡,而贩卖机明定只接受我国货币,故因当事人意思不一致,契约未成立 (P.S)我只讲到债权契约而已...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11-23 00:1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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