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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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賣遊艇給乙,要求乙先檢查有無瑕疵,乙檢查後認為外觀上沒問題於是購買,但使用後發現內部零件有問題,乙要求退費,甲表示乙在其預定的遊艇買賣契約書簽名同意該契約書之內容,其中一條表示:買受人於交付遊艇時未能發現之瑕疵,出賣人一概不負責,甲以此拒絕退費,問甲的主張有無理由? 1.民法366---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故若出賣人甲可以舉證其非為故意不告知瑕疵,則甲得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2.依消保法12條規定有無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之適用?若依檢驗有此事實存在,則甲不得免除責任 (P.S)民法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亦得適用
2.甲郵寄一書給乙,內附劃撥單及說明書,說明書記載:七日內未退還者,視為承諾。乙沒有購買的意思就丟在一旁,但是第八天時,乙準備回收該書時,發現裡面有一篇重要文章,就拿起來閱讀且用紅筆註記重點。問甲可否向已請求支付價金? 1.依消保20I,II條,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2.買賣契約須意思一致,乙既無購買意思,雖於書中註記重點亦難認其有為意思實現之承諾.故甲不得向乙請求支付價金
3.甲在學校設置一台咖啡販賣機明定一杯咖啡台幣50元,某天一僑生乙想買杯咖啡提神,發現身上沒有台幣,就投入幣值換算後低於50元的外幣,機器也掉出一杯咖啡。問咖啡販賣機設置人甲與僑生乙之間究竟有無成立買賣契約? 1.民法202,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2.我國之通用貨幣只有一種,就是新台幣,除有契約另有訂定外,一律以我國之貨幣為給付 3.甲欲以外幣購買咖啡,而販賣機明定只接受我國貨幣,故因當事人意思不一致,契約未成立 (P.S)我只講到債權契約而已...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11-23 00:1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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