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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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執行法4條取得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 有符合其中一款,即可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於民事訴訟最快也最常用的方法,是督促程序 法院發支付命令到達債務人,債務人不於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521I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此執行名義,即得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是銀行業者常用的作法
若有行使請求權後可產生時效中斷嗎 還是借貸15年期間一到,時效就消滅? 依民法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但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中斷-130 二、承認。 三、起訴。----督促程序與起訴有同一效力-129I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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