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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nic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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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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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公民1題+法學大意3題
98年八月司法特考五等錄事的題目
因為第一次參加國家考試
準備三個多月,有些觀念可能還不是很清楚
若發問有不恰當請多包涵


<公民第19題>
某甲的土地被某乙的土地包圍,因而無法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
則依民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某乙應無償提供某甲通行之便道 B.某甲應支付某乙過路費始得通行
C.某乙應出售土地給某甲供其通行 D.某甲應承租某乙之土地作為通行

答案是A
不過D這個選項呢?
我的想法是參考民法787第二項 支付償金的部分

民法787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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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23 11:50 |
starscl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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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十九題適用民法789條
因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至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項情形,有通形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法學大意39題也適用民法789條
法學大意4題
例如行為人犯了竊盜罪(刑321條1項2款),該罪係以發現機型老舊,將之丟棄水溝,那麼等於在犯這條竊盜罪時,同時觸犯了刑354條毀損罪,於此時,倘仍予以二罪(加重竊盜罪、毀損罪)來評價,似對行為人過於苛求,畢竟,行為人自始即出於一個竊盜犯意,而發現機型老舊,將之丟棄水溝,僅是達成這項目的(竊盜)之過程,故行為人若犯刑321條之罪時而又同時有1項2款之事由者,僅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但須注意,若行為人因他故(可能是証據不足)而致竊盜罪不成立,那麼仍用毀損罪予以評價,端看証據強弱。

法學大意40題--->大法官釋字600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
      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與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地籍測
      量實施規則分別係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七條之授權所訂定
      。該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乃係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共用部分之登記
      方法。上開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旨在確定區分所有建
      築物之各區分所有權客體及其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與建築物區分
      所有權移轉後之歸屬,以作為地政機關實施區分所有建築物第一次測量及
      登記之依據。

僅是我對以上題目見解,若有更好答案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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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23 15:01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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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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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民19題與法學大意39,其袋地通行權為有償或無償之行為的判斷!

其公民19題,其選項中,只提到「便道」或「通行」兩種方法通行!並無「明顯」損及乙之權益!故為「無償」使用!

依民法787,土地(袋地)所有人「有權通行」至公路;但並無說明用何種方法通行→若無損原土地所有人,為無償使用通行。
!故依民法788明定,若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並應支付償金!→若有損及原土地所有人,則須付償金,始能通行!

民法787
(1)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2)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3)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788:
(1)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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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第4題>
甲竊取乙的數位相機,發現機型老舊,將之丟棄水溝。應如何論處甲的行為?
A.成立竊盜罪與毀損罪兩罪併罰  B.只成立竊盜罪
C.只成立竊盜罪,但必須加重處罰 D.成立竊盜罪與侵占罪,兩罪併罰

此題考刑法最難理解的「數罪併罰」與「想像競合」之分別!→在下也不太懂,以下為整理的資料,若認為不以為然,就當沒看到!

刑50:(數罪併罰之要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刑55:(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簡而論之:
數罪併罰為數犯意、數行為,侵害數法益,形成數罪,而為「數罪併罰」
想像競合為一犯意,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形成數罪,而為「從一重處斷」!

由題意看「甲竊取乙的數位相機,發現機型老舊,將之丟棄水溝」,其犯意與犯行僅為一種竊盜,但同時造成「竊盜」及「毀損」二罪,故符合想像競合之「從一重處斷」,故僅以「竊盜罪」論處!

若「甲為竊取乙的數位相機,而侵入乙之房屋,得逞」,則甲同時有二個犯意與犯行,造成「侵入住居罪(刑306)」與「竊盜罪」,其二罪併罰,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法學大意第40題>
甲、乙、丙三人共同居住於四合院的祖宅,每人各有一間單獨所有的房間, 並共同使用正廳部分,此種所有之方式稱為:
A.公同共有 B.分別共有 C.區分所有 D.共同總有

與您分享在下找到的資料

A.公同共有→分散在各條文中,「在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處分共有物」!通常民法之公同共有關係有三種:合夥、夫妻、遺產共同繼承人(若有新增,麻煩告知)

B.分別共有→民817:(分別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C.區分所有→民799: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D.共同占有→民965:(共同占有)
數人共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由上面法條得知,其「區分所有」乃斷章取義,其全名應為「區分所有建築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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