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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公民1题+法学大意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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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nic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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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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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公民1题+法学大意3题
98年八月司法特考五等录事的题目
因为第一次参加国家考试
准备三个多月,有些观念可能还不是很清楚
若发问有不恰当请多包涵
<公民第19题>
某甲的土地被某乙的土地包围,因而无法与公路有适宜之聯络,
则依民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A.某乙应无偿提供某甲通行之便道 B.某甲应支付某乙过路费始得通行
C.某乙应出售土地给某甲供其通行 D.某甲应承租某乙之土地作为通行
答案是A
不过D这个选项呢?
我的想法是参考民法787第二项 支付偿金的部分
民法787
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时,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
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应于通行必要之范围内,择其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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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9-23 11:50 |
starscl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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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十九题适用民法789条
因土地一部让与或分割,而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至不能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仅得通行受让人或让与人或他分人之所有地.数宗土地同属于一人所有,让与其一部或同时分别让与数人,而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项情形,有通形权人,无须支付偿金.
法学大意39题也适用民法789条
法学大意4题
例如行为人犯了窃盗罪(刑321条1项2款),该罪系以发现机型老旧,将之丢弃水沟,那么等于在犯这条窃盗罪时,同时触犯了刑354条毁损罪,于此时,倘仍予以二罪(加重窃盗罪、毁损罪)来评价,似对行为人过于苛求,毕竟,行为人自始即出于一个窃盗犯意,而发现机型老旧,将之丢弃水沟,仅是达成这项目的(窃盗)之过程,故行为人若犯刑321条之罪时而又同时有1项2款之事由者,仅成立一个加重窃盗罪;但须注意,若行为人因他故(可能是证据不足)而致窃盗罪不成立,那么仍用毁损罪予以评价,端看证据强弱。
法学大意40题--->大法官释字600
内政部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七月
十二日修正发布之土地登记规则与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修正发布之地籍测
量实施规则分别系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及第四十七条之授权所订定
。该登记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乃系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之登记
方法。上开实施规则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旨在确定区分所有建
筑物之各区分所有权客体及其共用部分之权利范围及位置,与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移转后之归属,以作为地政机关实施区分所有建筑物第一次测量及
登记之依据。
仅是我对以上题目见解,若有更好答案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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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9-23 15:01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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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民19题与法学大意39,其袋地通行权为有偿或无偿之行为的判断!
其公民19题,其选项中,只提到「便道」或「通行」两种方法通行!并无「明显」损及乙之权益!故为「无偿」使用!
依民法787,土地(袋地)所有人「有权通行」至公路;但并无说明用何种方法通行→若无损原土地所有人,为无偿使用通行。
!故依民法788明定,若于必要时,得开设道路,并应支付偿金!→若有损及原土地所有人,则须付偿金,始能通行!
民法787
(1)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时,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
(2)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应于通行必要之范围内,择其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对于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并应支付偿金。
(3)第七百七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民788:
(1)有通行权人于必要时,得开设道路。但对于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
(2)前项情形,如致通行地损害过钜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请求有通行权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价额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者,得请求法院以判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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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12-08 14:24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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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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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第4题>
甲窃取乙的數位相机,发现机型老旧,将之丢弃水沟。应如何論处甲的行为?
A.成立窃盗罪与毁损罪兩罪并罚 B.只成立窃盗罪
C.只成立窃盗罪,但必须加重处罚 D.成立窃盗罪与侵占罪,兩罪并罚
此题考刑法最难理解的「数罪并罚」与「想像竞合」之分别!→在下也不太懂,以下为整理的资料,若认为不以为然,就当没看到!
刑50:(数罪并罚之要件)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并合处罚之。
刑55:(想像竞合犯)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者,从一重处断。但不得科以较轻罪名所定最轻本刑以下之刑。
简而论之:
数罪并罚为数犯意、数行为,侵害数法益,形成数罪,而为「数罪并罚」
想像竞合为一犯意,一行为、侵害数法益,形成数罪,而为「从一重处断」!
由题意看「甲窃取乙的數位相机,发现机型老旧,将之丢弃水沟」,其犯意与犯行仅为一种窃盗,但同时造成「窃盗」及「毁损」二罪,故符合想像竞合之「从一重处断」,故仅以「窃盗罪」论处!
若「甲为窃取乙的數位相机,而侵入乙之房屋,得逞」,则甲同时有二个犯意与犯行,造成「侵入住居罪(刑306)」与「窃盗罪」,其二罪并罚,为符合数罪并罚之要件!
<法学大意第40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居住于四合院的祖宅,每人各有一间单独所有的房间, 并共同使用正厅部分,此种所有之方式称为:
A.公同共有 B.分别共有 C.区分所有 D.共同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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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同共有→分散在各条文中,「在公同共有关系存续中,非经共有人全体同意,不得处分共有物」!通常民法之公同共有关系有三种:合伙、夫妻、遗产共同继承人(若有新增,麻烦告知)
B.分别共有→民817:(分别共有-共有人及应有部分)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一物有所有权者,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应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为均等。
C.区分所有→民799:称区分所有建筑物者,谓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筑物。
D.共同占有→民965:(共同占有)
数人共占有一物时,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范围,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之保护。
由上面法条得知,其「区分所有」乃断章取义,其全名应为「区分所有建筑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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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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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09-12-11 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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