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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孫制度的問題,是出現在去年司法事務官的民法考題,林秀雄老師的見解係採否定說。 以下文自高點法律網,詳請逕行查閱該網站:
甲收養乙為養子後,乙結婚生一子丙。其後甲與乙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並約定丙繼續留在甲家。試問甲死亡後,丙可否繼承甲之遺產?
甲乙終止收養後,約定丙續留養家者,此時甲、丙之收養效力是否仍然存在? 1.肯定說: 司法院34年院字第3010號解釋曰:「收養關係終止時,養子女之子女如經收養者及養子女之同意,不隨同養子女離去收養者之家,則其與收養者之祖孫關係不因終止收養而消滅。」依此號實務解釋,只須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同意,則養祖與養孫間收養關係即可不因養父與養子之終止收養而消滅,故甲丙間法律上仍為直系血親二親等之關係。 2.否定說:其理由如下: (1)站在養子女利益之觀點,不宜承認之,蓋祖父母與養孫間之年齡差距甚大,保護教養責任必遭遇困難。 (2)祖父母如老死,未成年子女亦失去保護。 (3)舊律之成立養孫目的在於傳宗接代,此與現今收養之理念不符。 (4)由民§1072之文義觀之,收養者必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者必稱養子女;由是觀之,我國民法上並無存在養孫制度之法律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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