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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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孙制度的问题,是出现在去年司法事务官的民法考题,林秀雄老师的见解系采否定说。 以下文自高点法律网,详请迳行查阅该网站:
甲收养乙为养子后,乙结婚生一子丙。其后甲与乙合意终止收养关系,并约定丙继续留在甲家。试问甲死亡后,丙可否继承甲之遗产?
甲乙终止收养后,约定丙续留养家者,此时甲、丙之收养效力是否仍然存在? 1.肯定说: 司法院34年院字第3010号解释曰:「收养关系终止时,养子女之子女如经收养者及养子女之同意,不随同养子女离去收养者之家,则其与收养者之祖孙关系不因终止收养而消灭。」依此号实务解释,只须收养人及被收养人之同意,则养祖与养孙间收养关系即可不因养父与养子之终止收养而消灭,故甲丙间法律上仍为直系血亲二亲等之关系。 2.否定说:其理由如下: (1)站在养子女利益之观点,不宜承认之,盖祖父母与养孙间之年龄差距甚大,保护教养责任必遭遇困难。 (2)祖父母如老死,未成年子女亦失去保护。 (3)旧律之成立养孙目的在于传宗接代,此与现今收养之理念不符。 (4)由民§1072之文义观之,收养者必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者必称养子女;由是观之,我国民法上并无存在养孙制度之法律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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