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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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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受命法官~关乎法院组织法与刑诉的概念!
如主旨~

想讨论一下受命法官究竟有无参与评议?
依实务见解,非参与评议之法官,无庸回避,即使曾参与调查证据,言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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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31 16:11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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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有没有影响到上诉人的审级利益(刑诉17条前审之观念).不过以你说的情形
应该是要回避....

EX:甲为地院法官.有天升到高院时.受理上诉案件.
发现说:咦...表情 ...这案子谁审的阿.哪一个二百五.明明就违背法令表情
于是再继续看下去...一看表情 ....原来是自己表情 ...

此时为了预防法官坚持己见.而侵害到当事人事实审与
法律审之救济.所以实务认为该法官应自行为回避之(刑诉17条)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7-31 20:1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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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31 18:3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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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视该受命法官有无参与审判还是只有行准备程序,如果只有行准备程序,然后就荣调高等法院,那就不必回避,但是如果该受命法官不只行准备程序,而且还参与审判,那当然要回避。

不过到底参与到甚么程度要回避,实务见解是要到裁判的程度才该当要回避。

换言之受命法官只是因为行准备程序而出现,当准备程序完毕后,他的身分应该回复为陪席法官,只不过一般我们还是称其为受命法官,以指称其是行准备程序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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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01 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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