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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7-31 18:3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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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沒有影響到上訴人的審級利益(刑訴17條前審之觀念).不過以你說的情形
應該是要迴避.... EX:甲為地院法官.有天升到高院時.受理上訴案件. 發現說:咦... ...這案子誰審的阿.哪一個二百五.明明就違背法令 於是再繼續看下去...一看 ....原來是自己 ... 此時為了預防法官堅持己見.而侵害到當事人事實審與 法律審之救濟.所以實務認為該法官應自行為迴避之(刑訴17條)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 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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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8-01 01:0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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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視該受命法官有無參與審判還是只有行準備程序,如果只有行準備程序,然後就榮調高等法院,那就不必迴避,但是如果該受命法官不只行準備程序,而且還參與審判,那當然要迴避。
不過到底參與到甚麼程度要迴避,實務見解是要到裁判的程度才該當要迴避。 換言之受命法官只是因為行準備程序而出現,當準備程序完畢後,他的身分應該回復為陪席法官,只不過一般我們還是稱其為受命法官,以指稱其是行準備程序的法官。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