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命法官~關乎法院組織法與刑訴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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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d20112
2009-07-31 16:11
樓主
推文 x0
如主旨~

想討論一下受命法官究竟有無參與評議?
依實務見解,非參與評議之法官,無庸迴避,即使曾參與調查證據,言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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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09-07-31 18:31
1樓
  
    看有沒有影響到上訴人的審級利益(刑訴17條前審之觀念).不過以你說的情形
應該是要迴避....

EX:甲為地院法官.有天升到高院時.受理上訴案件.
發現說:咦...表情 ...這案子誰審的阿.哪一個二百五.明明就違背法令表情
於是再繼續看下去...一看表情 ....原來是自己表情 ...

此時為了預防法官堅持己見.而侵害到當事人事實審與
法律審之救濟.所以實務認為該法官應自行為迴避之(刑訴17條)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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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09-08-01 01:05
2樓
  
要視該受命法官有無參與審判還是只有行準備程序,如果只有行準備程序,然後就榮調高等法院,那就不必迴避,但是如果該受命法官不只行準備程序,而且還參與審判,那當然要迴避。

不過到底參與到甚麼程度要迴避,實務見解是要到裁判的程度才該當要迴避。

換言之受命法官只是因為行準備程序而出現,當準備程序完畢後,他的身分應該回復為陪席法官,只不過一般我們還是稱其為受命法官,以指稱其是行準備程序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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