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民法財產篇] 賠償金額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92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enpage
級別:
小有名氣
x4
x1120
分享:
▼
x
0
[求助] [民法財產篇] 賠償金額
甲19歲,某日駕車行經十字路口時,撞傷酒醉之路人乙,乙後來支出醫藥費5萬元、無法上班勞動損失3萬元。而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x
0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7-26 13:31 |
ushine9804
級別:
小人物
x0
x144
分享:
▲
(一)甲負侵權行為責任:
甲因駕車不慎撞到某乙至受傷,依民法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191條之2規 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二)甲及甲之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甲19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187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失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鬆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三) 乙得對甲及甲之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1.民法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195條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上,受害人亦有過失而共同促成時,法院得減少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至其減少之金額,依受害人與有過失之程度,定其分擔之比例,另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並非由加害人取得抗辯權,法院得依職權為之,不必待當事人主張(85台上1756)
(四)結論
民法217條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依題旨,乙因車禍支出醫藥費5萬元及勞動損失3萬元,總計8萬元,但雙方經鑑定結果甲過失百分之70,乙過失百分之30,所以甲因過失相抵需賠償乙5萬6千元,而乙獲甲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賠償1萬元,故甲僅需支付賠償金4萬6千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x
2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7-26 21:48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4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