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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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負侵權行為責任: 甲因駕車不慎撞到某乙至受傷,依民法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191條之2規 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二)甲及甲之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甲19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187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失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鬆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三) 乙得對甲及甲之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1.民法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195條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上,受害人亦有過失而共同促成時,法院得減少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至其減少之金額,依受害人與有過失之程度,定其分擔之比例,另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並非由加害人取得抗辯權,法院得依職權為之,不必待當事人主張(85台上1756) (四)結論 民法217條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依題旨,乙因車禍支出醫藥費5萬元及勞動損失3萬元,總計8萬元,但雙方經鑑定結果甲過失百分之70,乙過失百分之30,所以甲因過失相抵需賠償乙5萬6千元,而乙獲甲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賠償1萬元,故甲僅需支付賠償金4萬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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