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9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ygg666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之规定,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24.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之规定,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法院得依职权行公示催告程序
(b)公示催告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8 18:23 |
daisyfair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yygg6666 于 2009-07-18 18:23 发表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之规定,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到引言文
24.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之规定,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法院得依职权行公示催告程序
(b)公示催告,对于不申报权利人,生失权之效果
(c)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6 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
(d)对于除权判决,得为上诉

ans:(b)公示催告,对于不申报权利人,生失权之效果

请问abd哪里有误?谢谢



(a)(b)(d)正确答案是:

(a)法院得依声请行公示催告程序
(c)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 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
(d)对于除权判决,不得上诉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18 21:57 |
yygg77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540(准许之裁定)
法院应就公示催告之声请为裁定。
法院准许声请者,应为公示催告。


 
a)法院得依声请行公示催告程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9 18:24 |
yygg77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pre]545(除权判决之声请)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三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但在期间未满前之声请,亦有效力。除权判决前之言词辩论期日,应并通知已申报权利之人。[/pre]

[pre](c)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 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
[/pre]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9 18:28 |
yygg77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d)对于除权判决,得为上诉
------请问根据哪一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9 18:43 |
yygg77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daisyfairy 表情 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9 18:44 |
芛芛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些法条都有啊!!

    (a) 民诉540
    (b) 民诉539 II
   (c) 民诉545 I
    (d) 民诉551 I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9 23:13 |
i3487140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除权判决 跟 2宣告死亡 3单独诉讼费用   都不可以上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07-20 01: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7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