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2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89020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车祸事件的保证人义务问题
刑法第15条:
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负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

月旦法学教室第78期,页116。卢映洁 教授对于所谓 [危险前行为] 之定义:「任何人因为自己一个违反法规范的前行为,而对于他人法益造就了一个损害发生的升高危险时,即负有防止法益遭侵害结果之义务…」
===============
由上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c8902058在2009-07-11 23:2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7-11 23:21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问1:
甲想说既然乙已经叫救护车并报案了,那我就不用再叫救护车并报案。结果救护车只来一辆,只能载走一位伤患,甲能否主张因为乙须对其负保证人义务,所以乙叫的救护车应该要先载走甲?
保证人地位 中的危险前行为 应是致力于防止结果之发生 所以我认为只要有救护车到就免除其作为义务即使是路人叫的也是
所以救护车到了就免除其义务甲应不得主张 乙叫的救护车应该要先载走甲

问2:
设甲昏迷而乙未昏迷,应认为甲已昏迷而无法负保证人义务,故可阻却罪责;还是认为昏迷中的甲根本不可能履行叫救护车及报案等保证人义务,而无须再负保证人义务?(等于是说,甲的保证人义务可因昏迷而消灭?)
不作为犯须有作为可能性 这里没有做为可能性

问3:
设甲乙均伤势严重而来不及等下一辆救护车,则甲若为了保命而将原本已被扛上担架的乙拉扯下来致乙伤势加重当场死亡,甲仍可主张紧急避难否?若可,是否与保证人义务冲突? 法益保护生命对生命欠缺衡平性会落入避难过当 但依情形看是否得主张无期待可能性

供参考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14 01:1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甲想说既然乙已经叫救护车并报案了,那我就不用再叫救护车并报案。结果救护车只来一辆,只能载走一位伤患,甲能否主张因为乙须对其负保证人义务,所以乙叫的救护车应该要先载走甲?
-->甲乙皆负保证人之地位(因为危险前行为).然而救护车到场时.甲乙义务之行使已结束.所以接下来就是救护车的事.
若甲能否主张因为乙须对其负保证人义务所以乙叫的救护车应该要先载走甲.相对的乙前提甲乙皆负保证人地位乙亦
能主张之??(这样怪怪的).因为这应该是救助行为者(救护车)的履行义务上判断

2:
设甲昏迷而乙未昏迷,应认为甲已昏迷而无法负保证人义务,故可阻却罪责;还是认为昏迷中的甲根本不可能履行叫救护车及报案等保证人义务,而无须再负保证人义务?(等于是说,甲的保证人义务可因昏迷而消灭?)
-->没有防果可能性的话亦不负不作为之责.甲的保证人义务仍存在.只是不能期待他履行.因为没有防果可能性

3:
设甲乙均伤势严重而来不及等下一辆救护车,则甲若为了保命而将原本已被扛上担架的乙拉扯下来致乙伤势加重当场死亡,甲仍可主张紧急避难否?若可,是否与保证人义务冲突?
-->以甲的立场要主张的应该是紧急避难.因为甲若为了保命而将原本已被扛上担架的乙拉扯下来致乙伤势加重当场死亡.这是作为而不是
不作为.但是同是生命法益.以这点尚欠缺其优越性.致无法主张.而以期待可能性上讨论责任上之减免:然义务冲突之适用应该在救护人员生上才会出现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7-14 01:37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

你的答案不错
相信最少是本科生
不要太客气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14 08:2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5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