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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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可能向丙請求的基礎為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但是必須符合a甲是所有權人b該標的物在丙的占有中c丙為無權占有 上述三個要件。不過在此甲要主張他是該屋的所有權人時,必須要先主張他跟乙之間的所有權移轉行為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從而依87I為無效,所以該所有權移轉行為(物權行為)無效,所以甲仍為所有權人。
2.然而當甲這樣主張的時候,丙可以提出下列兩個主張 A依87I但主張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丙可以說你不能以該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來對抗我,所以該屋的所有權你仍已經移轉給乙了。而乙又移轉給我了,所以現在我才是所有權人,並不是你。 B縱然照你說的,那是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那麼乙非所有權人,乙移轉所有權給我的物權行為就是無權處分行為,依118應該為效力未定,不過由於我是善意信賴該不動產的登記,我是信賴公示原則下的登記外觀,從而本於公信原則土地法43(現行法),民法759-1II(新法),所以丙仍為該屋的所有權人。
3.依王老師的見解則是具體法優先適用,所以應該優先適用B的請求權基礎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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