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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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可能向丙请求的基础为767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是必须符合a甲是所有权人b该标的物在丙的占有中c丙为无权占有 上述三个要件。不过在此甲要主张他是该屋的所有权人时,必须要先主张他跟乙之间的所有权移转行为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从而依87I为无效,所以该所有权移转行为(物权行为)无效,所以甲仍为所有权人。
2.然而当甲这样主张的时候,丙可以提出下列两个主张 A依87I但主张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丙可以说你不能以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来对抗我,所以该屋的所有权你仍已经移转给乙了。而乙又移转给我了,所以现在我才是所有权人,并不是你。 B纵然照你说的,那是个通谋虚伪意思表示,那么乙非所有权人,乙移转所有权给我的物权行为就是无权处分行为,依118应该为效力未定,不过由于我是善意信赖该不动产的登记,我是信赖公示原则下的登记外观,从而本于公信原则土地法43(现行法),民法759-1II(新法),所以丙仍为该屋的所有权人。
3.依王老师的见解则是具体法优先适用,所以应该优先适用B的请求权基础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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