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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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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甲债台高筑,为图脱产,逃避债权人对其财产之强制执行,与乙通谋虚伪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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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5 19:5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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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可能向丙请求的基础为767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是必须符合a甲是所有权人b该标的物在丙的占有中c丙为无权占有
上述三个要件。不过在此甲要主张他是该屋的所有权人时,必须要先主张他跟乙之间的所有权移转行为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从而依87I为无效,所以该所有权移转行为(物权行为)无效,所以甲仍为所有权人。

2.然而当甲这样主张的时候,丙可以提出下列两个主张
A依87I但主张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丙可以说你不能以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来对抗我,所以该屋的所有权你仍已经移转给乙了。而乙又移转给我了,所以现在我才是所有权人,并不是你。
B纵然照你说的,那是个通谋虚伪意思表示,那么乙非所有权人,乙移转所有权给我的物权行为就是无权处分行为,依118应该为效力未定,不过由于我是善意信赖该不动产的登记,我是信赖公示原则下的登记外观,从而本于公信原则土地法43(现行法),民法759-1II(新法),所以丙仍为该屋的所有权人。

3.依王老师的见解则是具体法优先适用,所以应该优先适用B的请求权基础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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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05 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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