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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对于他继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遗产,负与出卖人同一之担保责任。 答:遗产的分割若全都是现金,然后依继承的人数比例去分配便非常清楚明确,不会出现不公或有争议的 地方。但实际上继承之物不一定只有现金,可能有车子、房子或其他之动产,这些东西或许在继承之 初时,未发现任何之瑕疵或问题,但也许过一阵子之后便发现有缺陷或不足的地方(例如房子下大雨就 严重漏水、车子为事故车)此时分配到这些瑕疵品的继承人,其权益当然是受损,这时其他之继承人就必 须对此状况负责,可能须负责修改、修缮或退还、减少金额,就像卖东西的商家(出卖人)一样,所以说 须负与出卖人同一之担保责任。
(二)对于其他继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债权,就遗产分割时债务人之支付能力,负担保之责。 答:此题大意同上题,继承人继承债权,债务人(欠人钱没还的人) 的清偿能力并非是确定的(有些人身无分 文还不起)。同样继承债权,有的债务人可能全数清偿,有的债务人可能一毛钱都还不起,为了公平起 见,各继承人间彼此互负担保之责。例如两人各继承100万元债权,A债务人的100万元全还了,而B债 务人100万元都没还,这时候两位继承人分得A债务人还的100万元(一人分得50万元),再来就是两位继 承人同样也分得B债务人未还之100万元债权(一人分得50万元之债权)。
以上说明希望大大能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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