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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答:遺產的分割若全都是現金,然後依繼承的人數比例去分配便非常清楚明確,不會出現不公或有爭議的 地方。但實際上繼承之物不一定只有現金,可能有車子、房子或其他之動產,這些東西或許在繼承之 初時,未發現任何之瑕疵或問題,但也許過一陣子之後便發現有缺陷或不足的地方(例如房子下大雨就 嚴重漏水、車子為事故車)此時分配到這些瑕疵品的繼承人,其權益當然是受損,這時其他之繼承人就必 須對此狀況負責,可能須負責修改、修繕或退還、減少金額,就像賣東西的商家(出賣人)一樣,所以說 須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二)對於其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答:此題大意同上題,繼承人繼承債權,債務人(欠人錢沒還的人) 的清償能力並非是確定的(有些人身無分 文還不起)。同樣繼承債權,有的債務人可能全數清償,有的債務人可能一毛錢都還不起,為了公平起 見,各繼承人間彼此互負擔保之責。例如兩人各繼承100萬元債權,A債務人的100萬元全還了,而B債 務人100萬元都沒還,這時候兩位繼承人分得A債務人還的100萬元(一人分得50萬元),再來就是兩位繼 承人同樣也分得B債務人未還之100萬元債權(一人分得50萬元之債權)。
以上說明希望大大能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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