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v內部單位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
命令 (以下簡稱組織法規) 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附屬機關:指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之需要,劃出部分權限及職
掌,另成立隸屬之專責機關。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行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二項規定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所以四級機關不須以法律定其組織
內部單位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3條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 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5條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 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 單位用之。 (二) 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 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 課: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 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 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以設立一級為限。 附屬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
行政機關與內不單為區別標準 1有無單獨的組織法規 2有無獨立之編制及預算-----人事及會計或主計單位 3有無印信---大印或關防 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放寬 ---為避免政府財政過度負擔,及基於充分利用現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關機關支援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或由相關機關代為編列其他機關預算之情形,尚難因該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及預算未完全獨立,而否定其為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