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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这样的,875-2算出来的是抵押人间内部的分担额,抵押权人要对哪物就对哪物求偿,物拍多少就拿多少 875-4第一项就是指物上保证人间,被拍物的物上保证人若超过其分担额,可向其他未被债权人拍的物上保证人要回来拉 第二项是后次序抵押人用的
2.因为最高所担保的是不特定债权,生生灭灭,所以没有移转跟消灭上的从属性,只要实行时有从属的确定债权即可,不可分性则是跟普抵一样 他的意思是该债权债务『脱离』最高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因为合并时,有概括继承的效力,若你是抵押人,债务人或债权人换了你会不会怕,当然会,所以才有此权利
3.破产无效,那就当作没有破产来看,最高抵押权的担保债权当然就还不确定
4.最高抵押权还是一种抵押权,权利本质上可以共有,如果你没有应有概念去读一下分别共有的定义,再看一下公同共有的定义,大致上就懂
补充:最高抵押权的立法理由一定要看一下,881-1-3-6-7-8-12-13-16-17条文较重要。875-1到-4要跟879一起看
[ 此文章被acofly在2009-06-18 15: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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