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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這樣的,875-2算出來的是抵押人間內部的分擔額,抵押權人要對哪物就對哪物求償,物拍多少就拿多少 875-4第一項就是指物上保證人間,被拍物的物上保證人若超過其分擔額,可向其他未被債權人拍的物上保證人要回來拉 第二項是後次序抵押人用的
2.因為最高所擔保的是不特定債權,生生滅滅,所以沒有移轉跟消滅上的從屬性,只要實行時有從屬的確定債權即可,不可分性則是跟普抵一樣 他的意思是該債權債務『脫離』最高抵押權的擔保範圍
因為合併時,有概括繼承的效力,若你是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換了你會不會怕,當然會,所以才有此權利
3.破產無效,那就當作沒有破產來看,最高抵押權的擔保債權當然就還不確定
4.最高抵押權還是一種抵押權,權利本質上可以共有,如果你沒有應有概念去讀一下分別共有的定義,再看一下公同共有的定義,大致上就懂
補充:最高抵押權的立法理由一定要看一下,881-1-3-6-7-8-12-13-16-17條文較重要。875-1到-4要跟879一起看
[ 此文章被acofly在2009-06-18 15:3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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