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jyhyuan 于 2009-06-16 12:12 发表的 : 个人浅见认为 :依目前刑法第289条但书之规定对公务员是一个提醒作用,但该章(23章伤害罪章)对于一般民众之约束力又有某部份的欠缺,总以为事发后只要和对方和解就没事(撤回伤害告诉)。依版主所提事件,真的是只需要一个诚心诚意的道歉即足,倘若对方真有表达此一诚意,则不妨息事宁人 ;反之,则据理力争到底吧~~
碰到酒醉,我是第一个先跑,而那附近的为民服务,我会请别人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