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5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權利質權之標的??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作為權利質權之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5 10:03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6-15 10:03 發表的 請問權利質權之標的??: 到引言文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A)可讓與之債權 (B)有價證券 (C)商標專用權 (D)著作權

答案為C,為什麼??

可能是舊題目吧!
修正前商標法第30條:
商標專用權,不得作為質權之標的物。
民國92年修正之商標法已無此規定
依現行商標法第37條:
商標權人設定質權及質權之變更、消滅,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
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商標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商標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                                                             
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授權,不得使用該商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5 11:4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4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