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3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1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票據法]拒絕付款是否有理由..
王某是巨雅機械有限公司的總經理,94年9月間為了清償賭債亟需200萬元,於是拜託曾經在銀行工作的李女幫他借款。李女說要拿公司支票才借得到錢。由於王某的父親是公司董事長,公司的支票及公司和董事長的印章都交給王某保管,王某於是拿了一張公司支票,在發票人欄蓋上公司章和父親董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7 18:18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票據法
第九條(隱名代理)
  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第十條(無代理權與越權代理)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民法
第 170 條 (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
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
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王某:不行
巨雅公司 :可
董事長:可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08 08:23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首先本題會有背書不連續的問題 (票據法37條)
背書連續與否採形式認定 故若本題王某未填授票人
由孝女填寫則票面上觀之 並無票據不連續(依空白背書處理)
又王某係未填寫金額及發票日,其票據是否有效 姑且不論是否承認票據法第十一條為空白授權票據
之承認明文,而有利學者認為, 此時因孝女係依王某指示而填寫
其本無決定權, 故將其視為代理人便可跳過是否承認空白授權票據之問題
又孝女依題意應無於票據上簽名, 故依第五條規定 不付票據上責任
又依同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王某亦應付票據上之責
而董事長其係遭偽造而發票,故本應不須負責, 然依權利外觀理論
或善意受讓(14條反面解釋),則因其印章及公司章皆為真正
董事長依公司法第八條為公司負責人,有代表公司為行為
又實務向來認為係代表而非代理,故董事長之行為視為公司之行為
依此推論 , 其趙某若係善意應可於向付款銀行提示 而不獲付款時
向公司 董事長 及王某為追索之行使 供參考 請指教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9 03:20 |
twopacism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一下李女不是有說找不到支票找到以後會還
那這樣她擅自去向別人借錢是否會影響追索人的效力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15 13:23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沒有除權判決以前票據仍然是有效的喔
至於孝女跟王某的約定為票據債權的原因關係
問題 不會影響到對於其他人的追索   但當事人間則得以之為抗辯 表情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5 13:5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57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