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cofly 于 2009-05-25 22:46 发表的 : 一、乙丙成立第306条之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但不成立窃盗罪乙丙未经屋主同意进入屋内,成立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有关窃盗起意,因两人尚未着手,尚未进入窃盗未遂流程,且窃盗罪不罚预备,故不成立窃盗罪。(补充说明:所谓窃盗着手,实务上有认为仅左右张望物色财物即可当之,就本题言,两人进入屋内即发现屋主在家,根本尚未达前述着手标准,而学说对于前述实务窃盗着手之时点过早,多所批判,至少应再将时点延后,故本题所采见解以此为据,在尚未进入窃盗之着手时点前只能就是否成立他罪予以判断。而既无窃盗着手,也就无须进行既未遂判断。且既乙丙不成立窃盗,甲教唆犯意无以从属。另乙丙强盗行为,已非甲教唆犯意所及 ; 反面思考,若命甲需对乙丙强盗行为负教唆之责,岂不可任意仅以甲之曾教唆犯某罪之行为,负被教唆者犯任何罪之教唆犯的可能,而有罗织甲成立任何重罪之教唆犯之危险,可以参阅教唆犯立法理由,看一下很有帮助喔).......
下面是引用 empay 于 2009-06-16 17:17 发表的 : 写的不错~实务上解法确是如此解的很详细,连实务上的判决的附上了~~若能加上学界的讨论,考试会更高分吧~~个人拙见加上:障碍未遂的讨论、未遂及预备犯的讨论~会更好吧~上述以实务界是预备犯,但是都「侵门踏户主观上要来我家偷东西且进入我家了」风险提升到一整个不行了~除非他没有想要偷东西(题意已说谋意了)..只是遇到屋主这个「障碍」才发生未遂吧~用预备犯--进而不罚..退而求其次进入306..太松了点吧~个人拙 见应当以风险来论~「窃盗犯的障碍未遂」..罚,才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