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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式客观说:本说系主张.行为人之行为.尚须达到构成要件之行为.且此基本行为一开始
使得论已着手:惟.前缺点乃限制过严.往往对高风险行为幸免于法律之制裁.使得司法与
社会公论产生落差

2.主客观混合论:本论主张.主观说与客观说并非互相排斥.而为互相印证.乃行为人之行为
密切于构成要件之行为以达于其本身犯行之确实性与遂行性.且于行为人主观上之认识
之开始而实行不法之行为.足以使一般人感觉风险提升致直接危险性.就可认其行为以达
于着手之阶段

3.以题目.不管是形式客观说或主客观混合论.我认为乙丙都有着手.但是.着手为强盗之
行为"易持有持持有"之行为.所以乙丙用共犯过剩.不可算在甲
:论乙的330.271.刑法50条
:论丙的330.271第二项之中止犯.跟刑法28条.再依刑法18条第一项与刑法86条
:论甲窃盗未遂之教唆犯
~~~~~~~~~~~~~~~<(以上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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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说明学说见解,但于最后将甲论以教唆窃盗未遂,欠缺明确具体说明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11 16:10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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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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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丙成立第306条之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但不成立窃盗罪
乙丙未经屋主同意进入屋内,成立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有关窃盗起意,因两人尚未着手,尚未进入窃盗未遂流程,且窃盗罪不罚预备,故不成立窃盗罪。(补充说明:所谓窃盗着手,实务上有认为仅左右张望物色财物即可当之,就本题言,两人进入屋内即发现屋主在家,根本尚未达前述着手标准,而学说对于前述实务窃盗着手之时点过早,多所批判,至少应再将时点延后,故本题所采见解以此为据,在尚未进入窃盗之着手时点前只能就是否成立他罪予以判断。而既无窃盗着手,也就无须进行既未遂判断。且既乙丙不成立窃盗,甲教唆犯意无以从属。另乙丙强盗行为,已非甲教唆犯意所及 ; 反面思考,若命甲需对乙丙强盗行为负教唆之责,岂不可任意仅以甲之曾教唆犯某罪之行为,负被教唆者犯任何罪之教唆犯的可能,而有罗织甲成立任何重罪之教唆犯之危险,可以参阅教唆犯立法理由,看一下很有帮助喔)

二、甲不成立窃盗罪教唆犯,但成立侵入住宅罪之教唆犯
依第29条,教唆犯需以教唆之罪实行开始,始成立教唆犯,甲教唆乙丙窃盗,因乙丙不成立窃盗罪,如前所述,甲之教唆行为无从附丽,因此甲不成立教唆窃盗罪,而乙丙另起他罪犯意,与甲无涉。甲得到丁出外旅行不在家之讯息,乃告诉乙、丙二人,趁丁刚好不在家,可利用此种时机前往窃取财物,应可评价为本意上有教唆无故进入他人住宅之犯意,且乙丙成立306之罪,故甲该当罪306之教唆犯(帮助两人进入住宅之讯息提供,被教唆犯意包括)。

三、乙成立强盗既遂罪及杀人未遂罪
(一)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乙丙临时起意,持厨房菜刀威胁丁交出财物,且乙取走财物,成立强盗既遂罪,虽乙复于强盗间故意杀人使丁受伤,因丁未死亡,杀人未既遂,且亦未致重伤,不成立332之强盗结合犯或328之加重结果犯。
(二)乙于强盗间,向丙诉说其杀人犯意,显有杀人犯意,丁因丙之救护未死,乙成立杀人未遂罪。

四、丙成立强盗既遂罪,不成立杀人罪
依题意,丙不同意乙杀人,应可评价为无杀人犯意,因此乙之杀人行为与丙无犯意联络,但丙与乙仍有强盗之合意,且乙亦取走财物,丙成立强盗既遂罪。

五、综之
(一)甲不成立窃盗罪教唆犯,但成立侵入住宅罪之教唆犯
(二)乙成立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强盗既遂罪及杀人未遂罪,数罪并罚(为何不成立332?请注意332并无未遂处罚规定喔,且应注意要成立332结合犯,在何种情形下才可以结合,自己找一下书吧)
(三)丙成立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强盗既遂罪,论罪上数罪并罚,但因丙未满14岁,无责任能力,不罚。


[ 此文章被acofly在2009-06-13 03:4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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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0 (by winkor) | 理由: 本篇堪称佳作,已于4楼评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3 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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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成立强盗既遂罪那为何甲不成立教唆窃盗罪??

328=304+不能抗拒+320
既然你认为乙成立328请问为何甲就不成立教唆窃盗??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5 23:27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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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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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依新法立法理由采限制从属说,被教唆者尚未成立该罪(窃盗)之犯罪,教唆者要从属于什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5 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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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写的清清楚楚(还重复写第二次)
328=304+不能抗拒+"320"(这是第3次)

那你都认为该当328了怎么会没有该当320
只是因为328包含了320所以对乙当然检讨328但是不代表成立强盗就不成立窃盗
相反的成立强盗当然成立窃盗阿,只是他是法条竟合而已!!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5 23:45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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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04+不能抗拒+320这个公式何来?我是不太了解,可否解说?学说依据?

乙的行为是一题意该当328,不是由上述公式推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5 2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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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言

看来我说再多也没用,建议你把窃盗罪强盗罪林山田陈志龙郑逸哲的刑法分则看一下,谁的都好,你先看一下窃盗罪跟强盗罪,不然我说再多也没用。
大致是这样,强盗罪包含了窃盗罪,有强盗罪一定当然也就该当了窃盗罪,只是我们要适用强盗罪,不论你用何种解释,法条竟何也好特别关系也好,总之哪有成立强盗却不成立窃盗的道理呢??
就像杀人一定会先伤害是一样的道理,只不过因为他一定会成立伤害,所以我们认为杀人就一定已经包含了伤害,因此不要再想像竟何了,而是直接就法条竟何。而只论以杀人。

所以在教唆犯,他不但是已经窃盗了还到强盗的地步,是超过了而不是没有到达,你不能因为他超过所以就只想到他超过的那个罪,然后就说教唆因为被教唆人作的太超过了,你要想到他既然是超过,代表他是先窃盗了,才能强盗,当然因果关系上可能是相反的,也就是他先使用了强暴力,再拿走被害人的东西,而取走被害人东西的部分就满足了窃盗,至于他先用强暴力这部分,由于超出了甲原先教唆的范围,可以干脆就先不管他,等讨论乙的行为时再检讨。
而不能因为乙又强暴又取走财物,所以该当强盗而不该当窃盗,所以甲就从属不了,所以甲就不该当教唆窃盗,那不是完全被题目牵着鼻走,题目就希望你只用形式而不去思考实质,来迷惑误导你,结果你就真的这样了。

你要想到法益,从被侵害的法益而言,乙侵害的已经满足了甲所要乙侵害的部分了,至于到底形式上论何罪,这可以慢慢思考,但是结果上甲一定是教唆成功了,而不会是不成功,否则被侵害的法益只因为乙顺序颠倒就要否定掉甲教唆的效果了吗??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6 01:0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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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6 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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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ofly 于 2009-05-25 22: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乙丙成立第306条之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但不成立窃盗罪
乙丙未经屋主同意进入屋内,成立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有关窃盗起意,因两人尚未着手,尚未进入窃盗未遂流程,且窃盗罪不罚预备,故不成立窃盗罪。(补充说明:所谓窃盗着手,实务上有认为仅左右张望物色财物即可当之,就本题言,两人进入屋内即发现屋主在家,根本尚未达前述着手标准,而学说对于前述实务窃盗着手之时点过早,多所批判,至少应再将时点延后,故本题所采见解以此为据,在尚未进入窃盗之着手时点前只能就是否成立他罪予以判断。而既无窃盗着手,也就无须进行既未遂判断。且既乙丙不成立窃盗,甲教唆犯意无以从属。另乙丙强盗行为,已非甲教唆犯意所及 ; 反面思考,若命甲需对乙丙强盗行为负教唆之责,岂不可任意仅以甲之曾教唆犯某罪之行为,负被教唆者犯任何罪之教唆犯的可能,而有罗织甲成立任何重罪之教唆犯之危险,可以参阅教唆犯立法理由,看一下很有帮助喔)
.......

写的不错~实务上解法确是如此解的很详细,连实务上的判决的附上了~~若能加上学界的讨论,考试会更高分吧~~

个人拙见加上:障碍未遂的讨论、未遂及预备犯的讨论~会更好吧~

上述以实务界是预备犯,但是都「侵门踏户主观上要来我家偷东西且进入我家了」风险提升到一整个不行了~

除非他没有想要偷东西(题意已说谋意了)..只是遇到屋主这个「障碍」才发生未遂吧~

用预备犯--进而不罚..退而求其次进入306..太松了点吧~个人拙 见应当以风险来论~「窃盗犯的障碍未遂」..罚,才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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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4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6 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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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mpay 于 2009-06-16 17: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写的不错~实务上解法确是如此解的很详细,连实务上的判决的附上了~~若能加上学界的讨论,考试会更高分吧~~

个人拙见加上:障碍未遂的讨论、未遂及预备犯的讨论~会更好吧~

上述以实务界是预备犯,但是都「侵门踏户主观上要来我家偷东西且进入我家了」风险提升到一整个不行了~

除非他没有想要偷东西(题意已说谋意了)..只是遇到屋主这个「障碍」才发生未遂吧~

用预备犯--进而不罚..退而求其次进入306..太松了点吧~个人拙 见应当以风险来论~「窃盗犯的障碍未遂」..罚,才合情合理~

这是另一个不错的切入点,学说上对于着手时间点的认定标准若切合到实际案情时,会有些差异,且每个学说标准对于认定时点早晚并不一,因为题目很大,可论之点多,所以割去,仅就教唆犯的立法精神去说。如果是单考刑总,此题考点很多喔,教唆.帮助.已未遂.中止.因果关系.从属性学说等,如你所言,都可以带一下,确是答题不足之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6 1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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