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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式客觀說:本說係主張.行為人之行為.尚須達到構成要件之行為.且此基本行為一開始
使得論已著手:惟.前缺點乃限制過嚴.往往對高風險行為倖免於法律之制裁.使得司法與
社會公論產生落差

2.主客觀混合論:本論主張.主觀說與客觀說並非互相排斥.而為互相印證.乃行為人之行為
密切於構成要件之行為以達於其本身犯行之確實性與遂行性.且於行為人主觀上之認識
之開始而實行不法之行為.足以使一般人感覺風險提升致直接危險性.就可認其行為以達
於著手之階段

3.以題目.不管是形式客觀說或主客觀混合論.我認為乙丙都有著手.但是.著手為強盜之
行為"易持有持持有"之行為.所以乙丙用共犯過剩.不可算在甲
:論乙的330.271.刑法50條
:論丙的330.271第二項之中止犯.跟刑法28條.再依刑法18條第一項與刑法86條
:論甲竊盜未遂之教唆犯
~~~~~~~~~~~~~~~<(以上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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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說明學說見解,但於最後將甲論以教唆竊盜未遂,欠缺明確具體說明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11 16:10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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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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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丙成立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但不成立竊盜罪
乙丙未經屋主同意進入屋內,成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有關竊盜起意,因兩人尚未著手,尚未進入竊盜未遂流程,且竊盜罪不罰預備,故不成立竊盜罪。(補充說明:所謂竊盜著手,實務上有認為僅左右張望物色財物即可當之,就本題言,兩人進入屋內即發現屋主在家,根本尚未達前述著手標準,而學說對於前述實務竊盜著手之時點過早,多所批判,至少應再將時點延後,故本題所採見解以此為據,在尚未進入竊盜之著手時點前只能就是否成立他罪予以判斷。而既無竊盜著手,也就無須進行既未遂判斷。且既乙丙不成立竊盜,甲教唆犯意無以從屬。另乙丙強盜行為,已非甲教唆犯意所及 ; 反面思考,若命甲需對乙丙強盜行為負教唆之責,豈不可任意僅以甲之曾教唆犯某罪之行為,負被教唆者犯任何罪之教唆犯的可能,而有羅織甲成立任何重罪之教唆犯之危險,可以參閱教唆犯立法理由,看一下很有幫助喔)

二、甲不成立竊盜罪教唆犯,但成立侵入住宅罪之教唆犯
依第29條,教唆犯需以教唆之罪實行開始,始成立教唆犯,甲教唆乙丙竊盜,因乙丙不成立竊盜罪,如前所述,甲之教唆行為無從附麗,因此甲不成立教唆竊盜罪,而乙丙另起他罪犯意,與甲無涉。甲得到丁出外旅行不在家之訊息,乃告訴乙、丙二人,趁丁剛好不在家,可利用此種時機前往竊取財物,應可評價為本意上有教唆無故進入他人住宅之犯意,且乙丙成立306之罪,故甲該當罪306之教唆犯(幫助兩人進入住宅之訊息提供,被教唆犯意包括)。

三、乙成立強盜既遂罪及殺人未遂罪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乙丙臨時起意,持廚房菜刀威脅丁交出財物,且乙取走財物,成立強盜既遂罪,雖乙復於強盜間故意殺人使丁受傷,因丁未死亡,殺人未既遂,且亦未致重傷,不成立332之強盜結合犯或328之加重結果犯。
(二)乙於強盜間,向丙訴說其殺人犯意,顯有殺人犯意,丁因丙之救護未死,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四、丙成立強盜既遂罪,不成立殺人罪
依題意,丙不同意乙殺人,應可評價為無殺人犯意,因此乙之殺人行為與丙無犯意聯絡,但丙與乙仍有強盜之合意,且乙亦取走財物,丙成立強盜既遂罪。

五、綜之
(一)甲不成立竊盜罪教唆犯,但成立侵入住宅罪之教唆犯
(二)乙成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強盜既遂罪及殺人未遂罪,數罪並罰(為何不成立332?請注意332並無未遂處罰規定喔,且應注意要成立332結合犯,在何種情形下才可以結合,自己找一下書吧)
(三)丙成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強盜既遂罪,論罪上數罪並罰,但因丙未滿14歲,無責任能力,不罰。


[ 此文章被acofly在2009-06-13 03:4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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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winkor) | 理由: 本篇堪稱佳作,已於4樓評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3 03:2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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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成立強盜既遂罪那為何甲不成立教唆竊盜罪??

328=304+不能抗拒+320
既然你認為乙成立328請問為何甲就不成立教唆竊盜??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5 23:27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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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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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依新法立法理由採限制從屬說,被教唆者尚未成立該罪(竊盜)之犯罪,教唆者要從屬於什麼?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5 23:4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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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寫的清清楚楚(還重複寫第二次)
328=304+不能抗拒+"320"(這是第3次)

那你都認為該當328了怎麼會沒有該當320
只是因為328包含了320所以對乙當然檢討328但是不代表成立強盜就不成立竊盜
相反的成立強盜當然成立竊盜阿,只是他是法條竟合而已!!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5 23:45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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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04+不能抗拒+320這個公式何來?我是不太瞭解,可否解說?學說依據?

乙的行為是一題意該當328,不是由上述公式推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5 2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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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

看來我說再多也沒用,建議你把竊盜罪強盜罪林山田陳志龍鄭逸哲的刑法分则看一下,誰的都好,你先看一下竊盜罪跟強盜罪,不然我說再多也沒用。
大致是這樣,強盜罪包含了竊盜罪,有強盜罪一定當然也就該當了竊盜罪,只是我們要適用強盜罪,不論你用何種解釋,法條竟何也好特別關係也好,總之哪有成立強盜卻不成立竊盜的道理呢??
就像殺人一定會先傷害是一樣的道理,只不過因為他一定會成立傷害,所以我們認為殺人就一定已經包含了傷害,因此不要再想像竟何了,而是直接就法條竟何。而只論以殺人。

所以在教唆犯,他不但是已經竊盜了還到強盜的地步,是超過了而不是沒有到達,你不能因為他超過所以就只想到他超過的那個罪,然後就說教唆因為被教唆人作的太超過了,你要想到他既然是超過,代表他是先竊盜了,才能強盜,當然因果關係上可能是相反的,也就是他先使用了強暴力,再拿走被害人的東西,而取走被害人東西的部分就滿足了竊盜,至於他先用強暴力這部分,由於超出了甲原先教唆的範圍,可以乾脆就先不管他,等討論乙的行為時再檢討。
而不能因為乙又強暴又取走財物,所以該當強盜而不該當竊盜,所以甲就從屬不了,所以甲就不該當教唆竊盜,那不是完全被題目牽著鼻走,題目就希望你只用形式而不去思考實質,來迷惑誤導你,結果你就真的這樣了。

你要想到法益,從被侵害的法益而言,乙侵害的已經滿足了甲所要乙侵害的部分了,至於到底形式上論何罪,這可以慢慢思考,但是結果上甲一定是教唆成功了,而不會是不成功,否則被侵害的法益只因為乙順序顛倒就要否定掉甲教唆的效果了嗎??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6 01:0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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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分析與說明甚為清楚,有助於觀念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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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6 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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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ofly 於 2009-05-25 22: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乙丙成立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但不成立竊盜罪
乙丙未經屋主同意進入屋內,成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有關竊盜起意,因兩人尚未著手,尚未進入竊盜未遂流程,且竊盜罪不罰預備,故不成立竊盜罪。(補充說明:所謂竊盜著手,實務上有認為僅左右張望物色財物即可當之,就本題言,兩人進入屋內即發現屋主在家,根本尚未達前述著手標準,而學說對於前述實務竊盜著手之時點過早,多所批判,至少應再將時點延後,故本題所採見解以此為據,在尚未進入竊盜之著手時點前只能就是否成立他罪予以判斷。而既無竊盜著手,也就無須進行既未遂判斷。且既乙丙不成立竊盜,甲教唆犯意無以從屬。另乙丙強盜行為,已非甲教唆犯意所及 ; 反面思考,若命甲需對乙丙強盜行為負教唆之責,豈不可任意僅以甲之曾教唆犯某罪之行為,負被教唆者犯任何罪之教唆犯的可能,而有羅織甲成立任何重罪之教唆犯之危險,可以參閱教唆犯立法理由,看一下很有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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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不錯~實務上解法確是如此解的很詳細,連實務上的判決的附上了~~若能加上學界的討論,考試會更高分吧~~

個人拙見加上:障礙未遂的討論、未遂及預備犯的討論~會更好吧~

上述以實務界是預備犯,但是都「侵門踏戶主觀上要來我家偷東西且進入我家了」風險提昇到一整個不行了~

除非他沒有想要偷東西(題意已說謀意了)..只是遇到屋主這個「障礙」才發生未遂吧~

用預備犯--進而不罰..退而求其次進入306..太鬆了點吧~個人拙 見應當以風險來論~「竊盜犯的障礙未遂」..罰,才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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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4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6 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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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mpay 於 2009-06-16 17: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寫的不錯~實務上解法確是如此解的很詳細,連實務上的判決的附上了~~若能加上學界的討論,考試會更高分吧~~

個人拙見加上:障礙未遂的討論、未遂及預備犯的討論~會更好吧~

上述以實務界是預備犯,但是都「侵門踏戶主觀上要來我家偷東西且進入我家了」風險提昇到一整個不行了~

除非他沒有想要偷東西(題意已說謀意了)..只是遇到屋主這個「障礙」才發生未遂吧~

用預備犯--進而不罰..退而求其次進入306..太鬆了點吧~個人拙 見應當以風險來論~「竊盜犯的障礙未遂」..罰,才合情合理~

這是另一個不錯的切入點,學說上對於著手時間點的認定標準若切合到實際案情時,會有些差異,且每個學說標準對於認定時點早晚並不一,因為題目很大,可論之點多,所以割去,僅就教唆犯的立法精神去說。如果是單考刑總,此題考點很多喔,教唆.幫助.已未遂.中止.因果關係.從屬性學說等,如你所言,都可以帶一下,確是答題不足之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6 1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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