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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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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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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公同共有???
下列何種情形,不可能存在公同共有關係?
(a)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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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0 17:2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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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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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
民法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公司法
無限公司
66條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兩合公司
115條
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123條
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禁治產之宣告而退股。
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

(二)問題說明
各種公司之股東死亡時
原則上依繼承法則
故有民法1151條之適用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即有成立公同共有關係之可能

然於無限公司
依公司法66條第一項第二款
其股東死亡時即當然退股
就無限公司內部而言
即無法成立公同共有關係

兩合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
依115條準用66條第一項規定亦同
有限責任股東
依123條第二項及民法1151條規定
亦有成立公同共有之可能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並無關於股東死亡應如何處理之規定
回歸民法繼承編及1151條相關規定
即應有成立公同共有關係之可能

(三)結論
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理論上均有成立公同共有關係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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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詳盡回覆(另合夥部分:民668)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10 21:39 |
frankey2000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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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銜: 我要繼續成為好野人。 我要繼續成為好野人。
特約版主
級別: 特約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塔羅偵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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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5-10 21: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相關規定
民法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公司法
無限公司
.......

您好,參考看看,小妹有不同意見,還請參酌。
若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教。

所謂公同共有,係指數人基於某「法律關係」而對一物享有所有權,
從而不論是繼承關係、合夥關係或是祭祀公業的派下權關係,皆都是指某法律關係而言。

但是樓上大大引述眾多法條中,雖引出若公司股東之一若死亡者,應如何處理,
其實都未逸脫「繼承關係」的範圍,也和本題並無多大的關連。

至於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兩合公司,
是否成立公同關係而對於一物享有所有權,
管見以為是,根本沒有。
因為不管是什麼公司,都是法人,法人享有權利能力,直接就一物就享有所有權了,
何以成立公同關係之有?徒增法律關係的複雜化。
縱使是數間公司對於一物享有所有權,那也是「分別共有」,而不是「公同共有」。


參考看看,未有掀起筆戰或是造成任何人不舒服的想法,倘有不敬之詞,還請多加寬諒。


如果您覺得我的回文不錯,麻煩您給我一朵鮮花鼓勵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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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9-05-11 00:0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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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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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的指教
別介意
偶也素找茶專家 表情

的確在公司本身理論上不會成立所謂的共有關係
因為它本身就有獨立的法人格

但因為問題不夠精確
問: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分有限公司有無公同共有關係??? 表情

因為經常回答樓主的問題,所以我知道他在問甚麼?
如果我沒猜錯的話,樓主應該是在問:
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分有限公司之內部(股東間)有無公同共有關係???

所以我是針對這樣的問題來回答的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1 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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