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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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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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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公同共有???
下列何种情形,不可能存在公同共有关系?
(a)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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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10 17:28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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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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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规定
民法1151条
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

公司法
无限公司
66条
除前条规定外,股东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产。
四、受禁治产之宣告。
五、除名。
六、股东之出资,经法院强制执行者。
依前项第六款规定退股时,执行法院应于二个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

两合公司
115条
两合公司除本章规定外,准用第二章之规定
123条
有限责任股东,不因受禁治产之宣告而退股。
有限责任股东死亡时,其出资归其继承人

(二)问题说明
各种公司之股东死亡时
原则上依继承法则
故有民法1151条之适用
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
即有成立公同共有关系之可能

然于无限公司
依公司法66条第一项第二款
其股东死亡时即当然退股
就无限公司内部而言
即无法成立公同共有关系

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股东
依115条准用66条第一项规定亦同
有限责任股东
依123条第二项及民法1151条规定
亦有成立公同共有之可能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并无关于股东死亡应如何处理之规定
回归民法继承编及1151条相关规定
即应有成立公同共有关系之可能

(三)结论
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理论上均有成立公同共有关系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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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详尽回覆(另合伙部分:民668)


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5-10 21:39 |
frankey2000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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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我要继续成为好野人。 我要继续成为好野人。
特约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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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塔罗侦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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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5-10 21: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相关规定
民法1151条
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
公司法
无限公司
.......

您好,参考看看,小妹有不同意见,还请参酌。
若有错误,还请不吝指教。

所谓公同共有,系指数人基于某「法律关系」而对一物享有所有权,
从而不论是继承关系、合伙关系或是祭祀公业的派下权关系,皆都是指某法律关系而言。

但是楼上大大引述众多法条中,虽引出若公司股东之一若死亡者,应如何处理,
其实都未逸脱「继承关系」的范围,也和本题并无多大的关连。

至于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是两合公司,
是否成立公同关系而对于一物享有所有权,
管见以为是,根本没有。
因为不管是什么公司,都是法人,法人享有权利能力,直接就一物就享有所有权了,
何以成立公同关系之有?徒增法律关系的复杂化。
纵使是数间公司对于一物享有所有权,那也是「分别共有」,而不是「公同共有」。


参考看看,未有掀起笔战或是造成任何人不舒服的想法,倘有不敬之词,还请多加宽谅。


如果您觉得我的回文不错,麻烦您给我一朵鲜花鼓励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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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9-05-11 00:08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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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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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上的指教
别介意
偶也素找茶专家 表情

的确在公司本身理论上不会成立所谓的共有关系
因为它本身就有独立的法人格

但因为问题不够精确
问: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分有限公司有无公同共有关系??? 表情

因为经常回答楼主的问题,所以我知道他在问甚么?
如果我没猜错的话,楼主应该是在问:
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分有限公司之内部(股东间)有无公同共有关系???

所以我是针对这样的问题来回答的


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1 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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