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ocoleogy 于 2009-05-05 07:43 发表的 实质违法VS形式违法:
甲在车上看到一名妇女乙的包包内有一叠20万的钞票
于是在下车之际
甲突然从乙女的包包内抢走那叠钞票后逃逸
甲很高兴打开包装结果发现是乙女早餐未吃完的烧饼
甲的刑责为何
1.刑法第13条第一项: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为故意。
如行为人之主观预见,与事实上结果之发生不同,系为错误理论中事实错误之范畴,
再者犯罪客体预见上出现错误为客体错误, 其所影响的系故意之效力是否被阻却,
为本提争议所在。学说上见解有不同,分叙如下:
等价客体理论:略
法定客体符合说:略
2.管见乙法定客体错误较为可采
3.错误客体:刑法第325条第一项: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
目标客体20万钞票为乙之动产,错误客体烧饼为法定乙之动产。行为主体.行为手段
皆亦同, 故意不阻却,甲成立刑法325条抢夺罪。
4.借用4f大的论点:
唯本题对于烧饼的的法益相当性是否有保护的必要
烧饼在一般社会相当性来看 烧饼的法益相当轻微
故 无实质违法性 乙女可以对甲男提出民事赔偿
整个题目末学以为应该如此讨论,有错误望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