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第5条
政风机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本机关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本机关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
关于本机关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
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本机关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机关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关于本机关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施行细则第6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关于本机关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
项如左:
一、预防贪渎不法事项:
(一) 评估本机关易滋弊端之业务,研订具体防弊措施。
(二) 追踪管制防弊措施执行情形。
(三) 协调修正不合时宜之法令规章。
(四) 研析本机关发生之贪渎案件,订定具体改进措施。
二、发掘贪渎不法事项:
(一) 查察作业违常单位及生活违常人员。
(二) 稽核易滋弊端之业务。
(三) 调查民众检举及媒体报导有关本机关弊端事项。
(四) 办理机关首长交查事项。
三、
处理检举事项: (一) 设置本机关检举贪渎专用信箱及电话,鼓励员工及民众检举。
(二)
依据奖励保护检举贪污渎职有关办法,审慎处理检举贪渎案件。
(三)
受理检举案件,涉有刑责者,移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调查机关依法处
理;涉有行政责任者,依有关规定作行政处理;查非事实者,予以
澄清。
奖励保护检举贪污渎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