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5條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
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
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
項如左:
一、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一) 評估本機關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
(二) 追蹤管制防弊措施執行情形。
(三) 協調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
(四) 研析本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二、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一) 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 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
(三) 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
(四) 辦理機關首長交查事項。
三、
處理檢舉事項: (一) 設置本機關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
(二)
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有關辦法,審慎處理檢舉貪瀆案件。
(三)
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
理;涉有行政責任者,依有關規定作行政處理;查非事實者,予以
澄清。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