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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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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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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股东会召集人???
股份有限公司中,得为股东对召集人的有:(1)董事会(2)经理人(3)清算人(4)重整人(5)监察人
(a) (1)(2)(3)
(b)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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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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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5-02 15:55 |
大丽丝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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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人召集股东会之权利公司法似乎无明文规定
但可由下列规定推定清算人应有召集股东会之权
第326条
清算人就任后,应即检查公司财产情形,造具财务报表及财产目录,送经
监察人审查,
提请股东会承认
后,并即报法院。
前项表册送交监察人审查,应于股东会集会十日前为之。
对于第一项之检查有妨碍、拒绝或规避之行为者,各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 331 条
清算完结时,清算人应于十五日内,造具清算期内收支表、损益表、连同
各项簿册,送经监察人审查,并
提请股东会承认
。
股东会得另选检查人,检查前项簿册是否确当。
簿册经股东会承认后,视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责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
为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清算期内之收支表及损益表,应于股东会承认后十五日内,向法院
声报。
清算人违反前项声报期限之规定时,各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锾。
对于第二项之检查有妨碍、拒绝或规避行为者,各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锾。
重整人
第310条
公司重整人,应于重整计画所定期限内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时,应声
请法院为重整完成之裁定,并于裁定确定后,
召集重整后之股东会
选任董
事、监察人。
前项董事、监察人于就任后,应会同重整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
记。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2 16:56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x
2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9-05-02 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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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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