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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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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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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股東會召集人???
股份有限公司中,得為股東對召集人的有:(1)董事會(2)經理人(3)清算人(4)重整人(5)監察人
(a) (1)(2)(3)
(b)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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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02 15:5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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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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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召集股東會之權利公司法似乎無明文規定
但可由下列規定推定清算人應有召集股東會之權

第326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
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331 條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
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
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
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
對於第二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重整人
第310條
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
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
事、監察人。
前項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會同重整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
記。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2 16:56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2 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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